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

香港“公投”是精心算计的绑架民意(转)


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香港没有“公投”的法律依据。反对派喜欢“国际法则”,但全民公投的国际法则是主权国家就领土范围等涉及主权的事项通过立法机构的表决后,交付公民进行投票决定。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是主权国家,“占中”议题也不涉及领土,这样的“公投”在国际法上找不到任何法理依据。再者,香港本身也无“公投”的法律依据。就连“公投”的组织者自己也承认“确无法律效力”。法律是香港得以在百年风云中变身东方之珠的法宝,是璀灿维港、中环丽人的立足基石,明知破坏法律而为之,是在向香港的基本价值法制精神挑衅叫阵。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及法律中不存在“全民投票”或相关制度,因此相关“投票”并没有法律效力。特区政府已一再强调,任何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方案须在法律上合法、在政治上获得市民支持和立法会三分之二的议员大多数通过,以及在实际操作上切实可行。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