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

看「占中公投」的荒謬本質(转)


看「占中公投」的荒謬本質
從本質上看,「佔中公投」只是打着公投幌子進行的變相民意調查,這種旨在製造民意、脅迫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政治運動危害極大,不僅阻礙了香港政改的有序推進和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而且催化了各種社會矛盾,加深了內地與香港的對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 廉思

  世界各國對於公投的啟動都是慎之又慎,其公投運行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內完成的,其間對公投的議題設定、提案發動、對話審議、公投實施、公投門檻、公投效力等都進行了嚴格的規範和設定。而當前某些人故意模糊香港的政治法律地位推行所謂「占中公投」,實質上是為了達到其「分裂」甚至是「港獨」的政治目的。
  一、「占中公投」不具有法律依據
  1.香港無「公投」的國際法依據。受國際法保護的全民公投主要是主權國家就領土範圍等涉及主權的事項通過立法機構的表決後,交付公民進行投票決定,此種公投又稱為民族自決公投。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區,並不是主權實體,也並沒有獲得中央賦予的公投權力。「占中公投」也不涉及領土範圍等主權事項,不屬於民族自決公投的範疇,在國際法上找不到任何法理根據。
  2.香港無「公投」的國家憲法或單項法律依據。香港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香港必須遵守的最高法律,香港特區若要進行「公投」就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憲法》中並沒有全民公投的相關規定,中國的任何地區都沒有實施「公投」的權利。除《憲法》之外,《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立法法》等我國有關各項單項憲法性法律中,也找不到任何關於公投的規定。因此,香港的公投無論是在我國憲法和單項法律中都沒有法律依據。
  3.香港無「公投」的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釋法依據。綜觀基本法和特區法律均無相關規定。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同時《立法法》第4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基本法的四次釋法中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沒有對「公投」做出規定。
  綜上,香港目前進行的各種「公投」運動,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完全無效的。
  二、「占中公投」違反現代法治精神
  1.此次「公投」行為不符合法治理念。現代法治有兩項基本原則:一是私法權利為核心,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二是公法以國家公權力為軸心,遵循「法無授權不得行」。私法主要是調整個人和個人的關係,公法主要調整國家和個人的關係。「公投」既是公法上的行為,理應是由政府主持依法進行的行為,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由於基本法沒有「公投」的規定,香港不能創制「公投」條例,政府也不能主持「公投」。因此,香港「公投」違反了公法必須遵行「法無授權不得行」、「權力法定」的現代法律精神。
  2.香港不存在「剩余權力」。我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香港不是一個聯邦制下的國家成員,香港地方政府從來也不擁有自身的權力,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余權力」問題。因此,在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的情況下,香港是沒有剩余權力創制公投的。
  三、「占中公投」的法理本質
  此次「占中公投」只容許占中支持者參與,排斥其他聲音,剝奪其他香港市民參與的權利,違背了多元代表原則,投票結果根本不可能具代表性,盡管打?「公投」名義,實際上卻充分暴露了組織者的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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